《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10月起施行
近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于本月起施行。《办法》延续了上一版政策《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号)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并落实了省的蕞新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将成为未来5年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指引和准则。
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在过去几年取得了哪些成效?新出台的《办法》有哪些亮点,与上一版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接下来的方向和重点在哪里?围绕这些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作了详细解答。
答:“三旧”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上需改造的旧房屋区域。旧厂房是指城乡建设范围内影响城乡合理功能及布局,或因产业升级需改造的旧厂区。旧村庄是指城乡建设范围内需改造的旧村居(宅基地)区域。
“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等行为,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三种类型。
答:江门市自2010年启动“三旧”改造工作以来,全市累计完成改造项目达到429个,完成改造面积超过2.1万亩,累积总投资额超过380亿元。2018年至2020年,通过“三旧”改造共获得省奖励建设用地指标3000亩。
近年我市通过“三旧”改造,推动了江南社区、仁美社区、良化社区,新会北园社区等老旧社区的微改造,有效改造了城乡人居环境;支撑了一批城市道路的建设,包括有甘棠路、胜利南路、新中大道、江南路、连海北路等,完善了城市道路体系。公共服务配套方面,通过“三旧”改造建设了包括江门市白石正骨医院、五邑大学附属小学(朗晴小学)、新会区养老中心、江门市儿童公园、下沙水上人家公园、船厂遗址公园、甘化厂遗址公园等一批公共服务设施。推动了荷塘康溪工业园、杜阮子绵工业园、鹤山沙坪朗围工业园、鹤山桃源长江工业园等一批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试点项目实施,拉动了社会投资,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率,支持了我市工业发展。
答:首先,上一版政策已经到期,修订并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是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其次,机构改革及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后,“三旧”改造工作的相关审批程序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省里也蕞新出台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变化和调整都需要出台对应文件进行贯彻落实。
答:《办法》共设十四个章节,明确了“三旧”改造组织架构“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三旧”改造供地审批,以及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政策和要求等。《办法》适用于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旧”改造工作,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可参照执行。《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答:总体而言,《办法》延续了上一版政策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并落实了省的蕞新政策要求,加大了“三旧”改造的支持力度,同时对改造实施特别是落实公共设施方面提出了更严谨的监管措施。
旧厂房改造方面,为支持产业发展和工业项目扩容提质,《办法》明确旧厂房改造为商业、旅游、娱乐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权利人的比例由此前的30%提高至35%。集体工业用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的比例不低于95%。属市、区、镇(街)全资国有企业自行改造的“工改住”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权利人的比例由上一版政策的10%提高至20%。旧厂房保留工业用途提高容积率但不延长使用年限的,不需增缴土地价款。
同时,为保障公共设施的建设,《办法》明确“工改住、商、旅、娱”等经营性用途的项目,须将不低于改造面积15%的“公益性用地”无偿移交政府。
旧村庄改造方面,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的比例为95%。为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可作为旧村庄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
旧城镇改造方面,《办法》明确旧城镇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改造主体的比例为84%,
此外,《办法》还提出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自然资源、城市建设及管理、产业发展、财政、税收、行政司法、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措施,落实省新政策的相关要求,支持“三旧”改造工作。
为强化“三旧”改造工作的监管监督,《办法》要求落实成效统计、批后监管、政府补位、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等工作,防范出现社会风险。
答:一是我市“三旧”改造将围绕工业立市制造强市,积极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推进村镇级工业园升级和“工改工”,持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二是以“三旧”改造为抓手,助推城市品质提升、老旧小区微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城市宜居宜业宜游宜乐水平。
三是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构建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留城市记忆,坚持走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的道路,严格控制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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