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7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稳定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833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要求,更好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稳定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833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要求,更好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逐级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13.36万头,蕞低保有量不低于12.03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443户。
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江农农〔2020〕147号)中各县(市、区)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2021年年末能繁母猪存栏实际,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并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能繁母猪蕞低保有量以能繁母猪保有量的90%确定(见附件1)。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的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的数据测算得出。
结合省下达我市的调控要求及我市生产实际情况,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或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时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市、县、镇各级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蕞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县、镇各级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蕞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全数进行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县(市、区)2021年12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送的在产规模猪场(户)占全市在产规模猪场(户)的比例,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见附件1)。
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2022年3月底前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服务,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各县(市、区)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各级涉农资金安排生猪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或实施临时救助补助,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要协调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真猪贷”,探索生猪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生猪保险+期货”等银行创新产品落地实施。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县(市、区)要围绕畜牧业“四个转型”,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动屠宰产业提质增效,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屠宰企业完善冷链设施,增强屠宰收储周转能力。加快建设恩平市生猪产业园,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强化畜牧业宣传推介和促销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一)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落实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各县(市、区)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5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指标列入市对各县(市、区)的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
(二)保持政策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持现行有效的用地、环保、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不变,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猪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猪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
(三)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生猪监测信息,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县(市、区)要加强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镇(街)反馈相关数据。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做好技术指导。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肥猪,优化生猪产能。要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调控目标
1.省下达我市生猪产能调控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13.36万头,蕞低保有量不低于12.03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443户。
2.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各县(市、区)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占全市目标的比例*10%+2021年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占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的比例*90%)*13.36(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
3.各县(市、区)能繁母猪蕞低保有量=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90%。
4.各县(市、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各县(市、区)2021年12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的实际在产规模猪场(户)占全市实际在产规模猪场(户)的比例*443(全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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