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粤府土审(14)〔2021〕2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092公顷(耕地0.2653公顷,园地0.2591公顷,养殖水面0.0931公顷,未利用地0.191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09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029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1.04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420公顷(养殖水面0.7296公顷,未利用地0.012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42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727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3.74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8434公顷(园地0.9135公顷,养殖水面0.1038公顷,未利用地0.826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843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360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0.566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3.7270公顷(耕地0.1192公顷,园地0.375公顷,林地0.0094公顷,养殖水面2.271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792公顷,未利用地0.273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3.727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539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09.706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09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8092公顷(折合12.138亩,其中耕地0.2653公顷,园地0.2591公顷,养殖水面0.0931公顷,未利用地0.191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4.529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420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0.7420公顷(折合11.13亩,其中养殖水面0.7296公顷,未利用地0.012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27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4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面积1.8434公顷(折合27.651亩,其中园地0.9135公顷,养殖水面0.1038公顷,未利用地0.826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3.860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7270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冲口围、朗尾(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面积3.7270公顷(折合55.905亩,其中耕地0.1192公顷,园地0.375公顷,林地0.0094公顷,养殖水面2.271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不含养殖水面)0.6792公顷,未利用地0.273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039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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