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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

  江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23〕3号

  经调查,梁**于201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非法占用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上凌村委会石门村小组黄姓洞(土名)地段的21958.98平方米土地(耕地)开设木板厂,于2010年期间对1829.35平方米土地(耕地)进行了硬底化并在其中794.42平方米的硬底化土地上建设了建构筑物,其余20129.63平方米土地没有硬底化,主要用于搭设晾晒架晾晒板材。根据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年)(局部),上述21958.98平方米土地的规划用途为一般耕地21914.25平方米、工矿用地44.73平方米;根据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局部),上述21958.98平方米土地地类为水田21768.33平方米、坑塘水面190.65平方米。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梁**非法占用的21958.98平方米土地由于人为活动的影响受到轻微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修订)第四十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十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对使用20129.63平方米土地搭设晾晒架的行为不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修订)第四十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十条等规定,对占用的1829.35平方米耕地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1倍的罚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捌拾柒元(¥365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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