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头部章头部条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新增用地工业项目的准入和监管切实提高引进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印发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促进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土地资源,加强对新增用地工业项目的准入和监管,切实提高引进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 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江门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及全市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所有新增 国有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准入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准入管理包括工业用地招拍挂前投资 项目的准入评审和准入项目的前期、实施、竣工、达产等过程的管理。 第三章 第三条 工业项目准入评价办法。 准入评价
工业项目同时具备以下准入基本条件的,获得基准分 60 分,再根据加分项目进行评 价,蕞后得出准入评价综合得分,综合得分 100 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支持类项目,得分 80 分至 99 分的为支持发展类项目,低于 80 分的为规范引导类项目。得分较高者可享受相 关优惠政策,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的,不能参与项目用地竞投,不予发给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不予立项、不予办理环评、报建手续。对达不到准入基本条件的配套企业、中 小企业,各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引导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 产建设。 第四条 工业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 产业定位: 工业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用地创税率:江门高新区,15 万元/亩·年;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 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 万元/亩· 12 年; 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新会区各农村镇, 10 万元/亩·年。 三、投资规模:江门高新区,项目实际投资额 3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 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 2000 万 元以上;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镇,项目实际投资额 1500 万元以上(边 角地和增资扩产所需土地除外)。 四、投资强度:江门高新区,250 万元/亩以上;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 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200 万元/亩以上;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 镇,150 万元/亩以上。 五、容积率: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 1.0(特殊行业报市规委会另定)。 六、环保要求:项目准入必须符合区域(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 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其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七、 注册登记: 准入项目须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 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八、禁止性条件: 1.凡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2.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的项目; 3.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符合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环 境功能区划的项目。 4.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 加分项目(共 70 分)。
一、产业定位(共 10 分): 1.项目属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项目的加 10 分。 2.项目属《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 年)》、《江门市工业产业 布局与发展规划(2010-2020 年)》及其他省市产业规划中主导产业的,加 5 分。 3.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07 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加 3 分。 4.项目属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加 2 分。
除第 1 项外,后 3 项加分可累加。 二、投资规模(共 5 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额每增加 5 000 万元的,加 1 分。 三、投资强度(共 5 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 20 万元/亩的,加 1 分。 四、产出效益(共 10 分):用地创税率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 2 万 元/亩的,加 1 分(封顶 5 分);项目达产后年创税额在 300 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 500 万元的,加 1 分(封顶 5 分)。 五、容积率(共 10 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 0.05 的,加 1 分。 六、科技水平(共 10 分):项目投资方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 3 分;技术水 平达到国际先进以上的,加 3 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的,加 2 分,技术水平 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加 1 分;拥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加 2 分,拥有市级及以下研 发中心的,加 1 分;拥有发明专利的,加 2 分,拥有专利的,加 1 分。 七、能耗水平(共 5 分):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江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 位产值综合能耗 90%以上(含 90%)的,加 5 分;低于 90%-70%(含 70%)的,加 4 分; 低于 70%-50%(含 50%)的,加 3 分;低于 50%-30%(含 30%)的,加 2 分;低于 30%-10% (含 10%)的,加 1 分。 八、品牌效益(共 5 分):项目投资者为世界 500 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 中央企业的,加 5 分;项目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省直属企业,或拥 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资格、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加 4 分;项 目列入广东省现代产业 500 强、或项目投资者为省内产业龙头企业、或拥有广东省名牌 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加 3 分;项目列入江门现代产业 100 强或投资者为其他 地级市产业龙头企业的,加 2 分。 九、履约保证金(共 10 分):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予以加分,交纳 1 万元/亩的, 加 1 分,每增加 1 万元/亩的,加 1 分。 第六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鼓励性条件之一的项目,由属地市(区)人民 政府申请,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一、项目为世界 500 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中央企业。 二、项目投资规模达到 10 亿元以上。 三、能够改善区域产业形象、提升产业层次,对产业发展起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市、区政府应成立由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国土资 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对拟竞买土地的投资企业或 个人进行评审工作。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自行组成评审小组并进行评审工 作。 第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实施程序。
一、 项目引进单位或项目意向投资者向属地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提交工 业项目投资承诺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计划书等资料。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在 10 个工 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联合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二、 项目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工业项目准入基本条件和相关评审意见拟定出让地块 的出让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出让条件委托当地政府土地交易机构对地块进行公 开出让。 四、土地交易中心受理委托后,制定并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为 20 天,报价时间为 不少于 14 个工作日(含 12 个工作日的报名时间)。 五、其他项目意向投资者可在地块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前)向属地工业项目准入 评审小组提出准入评审申请。评审小组不得拒绝对申请者提出的项目进行评审。 六、 项目意向投资者应持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结论报名参与竞投。 未经 属地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评审或评审结论不达标的项目意向投资者,不能参与报名竞 投土地。 第九条 项目投资者必须在取得土地后与属地一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评审 时约定的投资协议(可由各市、区政府指定招商部门代签)。投资协议应清晰列明项目 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投入产出、安全、环保、能源消耗、违约责任和赔 偿标准等事项,作为日后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的工业项目后续监管工作小组 (以下简 称“监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 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等部门。监管工作小组不定期对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情 况、项目建设进度、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抽检、督查,对各地项目准入评价工作进行监 督,定期对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创税率、环保节能等情况进行考核。 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小组组织制定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明确对新增工业项目是否依投 资协议投资项目、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承诺、容积率是否达到要求、用地创税率是否达到 要求、是否依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动工竣工、环保节能等承诺是否落实的检查监管办法和 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 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合同约定事项。 项目未如期达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条件的,各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合 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 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 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支付的, 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已缴纳的土地 出让金。 二、 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 每 延期一日, 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该宗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0.3‰的违约金, 出让人有权 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三、 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 (含分期竣 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该宗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0.3‰的违约金。 四、受让人未按期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出让人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出让人可按照实际 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 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六、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 分占约定蕞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 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七、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 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 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 筑设施。 八、用地创税率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 分占用地创税率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 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三条 加大对违约项目的处罚。 项目投资规模、 投资强度、 容积率、 用地创税率、 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不能按期达到合同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 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再受理其新增用地申 请;供电部门将根据属地政府的决定,暂停受理增容项目;诚信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 报告。国土资源、环保、税务、工商、供电、金融监管等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按监管工作小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准入评价情况报送制度。 各市、 区工业项目评审小组按季度向监 管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项目准入评价情况、各项目动工建设情况、产出情况、项 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等。监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项目准入评价要求,结合部门职 能,按季度向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项目的建设、投资、产出等信息。监管工
作小组办公室将相关信息汇总并抄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汇总信息加强对项目 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监督与考核。 监管工作小组每半年一次对各市、 区用地情况和项目准入评 价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工业用地创税率、环保 节能等情况进行考核,形成检查考核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建 立工业用地指标与用地效益挂钩制度。当期项目按期开工完工率低、工业用地创税率提 升慢、综合效益差的市、区,相应减少下一期用地指标;当年项目按期开工完工率高、 工业用地创税率提升快、土地综合效益好的市、区,实行用地指标倾斜。无客观理由出 现新闲置、空闲土地的,在收回用地或促进开(复)工前,原则上不安排用地指标。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暂行两年。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名词解释: 1.用地创税率:创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指项目购买土 地的总面积,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红线图面积;“创税额”指 项目达产(项目在基建竣工后,必须在 6 个月内投产,投产两年后达产)当年税收实现 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 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2.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 括购地、建厂、添置设备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3.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层高 8 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 架结构厂房及仓库,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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