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物价 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 价〔2003〕160 号)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等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 计算方式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 资额计算基数×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2.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 数按下表执行。
基建投资额计算 基数(元/平方米)
施、公用设施、文化设施、教育科研 等 6 类建筑
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等 6 类建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 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580 平方公里, 数据来源于《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新会 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46 平方公里),具体 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起,为期三年。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通讯员: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区规划管理科谢媛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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