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印发新会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管委会,围垦指挥部,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工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新会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3〕49号)、《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新会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简称本《暂行办法》,下同)。
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和各界人士,但不含企业投资者、本区各级党政部门和区镇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从新会区以外引进头部产业中鼓励性加工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三产业投资项目(含外资、民资,下同)成功落户新会者(下称“引资者”),均为本《暂行办法》的奖励对象。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引入的资金不属此列。
(一)凡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者,必须在投资合同签订10天内,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属外资的到区外经贸局,属民资的到区经贸局),填写《新会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明确谁是实际引资者。逾期不登记备案者,视作放弃奖励申请。
(二)凡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为对引进投资新项目起重要作用的引资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投产时实际到位的资金总额(指地价款、基建投入和设备购置费等,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以四级累进比例给予奖励,蕞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部分按4‰计奖(30万美元以下不设奖励,奖金按申请批准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
2、超过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按3‰计奖;
3、超过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部分,按2‰计奖。
4、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计奖。
项目合同资金在合同期内分期投入的,可分次给予奖励,直至项目合同资金全部到位为止。合同以外的资金投入,视同增资计,不作引资奖励。
对首位提供投资项目(指蕞终成功引进的项目)信息者,给予引资信息奖。
(一)首位提供项目信息者,必须在投资合同签订10天内,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填写《新会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按本《暂行办法》有关标准的10%计算奖励。无登记备案的,视作放弃奖励申请。
(二)若首位提供信息者同时又是引资者,只可申请引资贡献奖。
对引进其他特殊行业项目的,按不低于上述标准实行个案处理。
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应向项目落户所在地的镇(包括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围垦,下同)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引进项目所在镇向区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外资向区外经贸局申请,民资向区经贸局申请)。
项目落户区直属的企业或园区,引资者直接向区经贸局、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资料。引资者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法人复印件);
(二)《新会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
(三)《新会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
(四)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五)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账单等);
(七)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受理。引资者应于项目投产后次年1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单位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复核后再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金兑付。奖励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税收预算入库级次,分别由区财政局和各财政所(分局)在受理奖励申请的当年6月底前兑付给引资者。
五、奖金税金。受奖者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单位代为扣缴。
一、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简称奖励专项资金,下同)。按企业税收预算入库级次,由区本级和各镇分别筹集,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区本级奖励专项资金账户设在区财政局,各镇奖励专项资金账户设在各财政所(分局),由区财政局、各财政所(分局)各自负责奖励专项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
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外经贸局负责对奖励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年终由区财政局将全区奖励情况上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二、引资者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经贸局、外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追回已划拨的专项资金,并交由司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一、本《暂行办法》由区经贸局、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暂行办法》施行后,我区原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自年月至年月实际到位资金万元(原币折合美元万元)
1、按实际到位资金4‰标准计算奖金
2、按实际到位资金3‰标准计算奖金
3、按实际到位资金2‰标准计算奖金
4、按实际到位资金1‰标准计算奖金
二、引资信息奖(按引资贡献奖标准10%)计算奖金
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说明:本表由引资者一式3份如实填写,并连同有关申请资料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资本来源:□外资□民资□银行贷款□国有资金□其他
项目投资性质:□国有□集体□民营□外国投资□股份□港澳台投资□其他
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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