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0
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联合发文)(江建【2021】29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业立市等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工业厂房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城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于2019年9月24日出台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有效期两年。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分析、评价,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并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形成《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其他工业厂房是指除商品厂房外,土地权属人在持有的工业用地上根据规划要求建成并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本意见的其他工业厂房仅限于制造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以下简称“工业物业”)。
3.销售。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商品厂房项目及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预售的商品厂房项目,可办理预售许可。其他商品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每个分割单元蕞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产业类用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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