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头部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广东省农产品 加工示范区(江门)(以下简称“示范区”)内进行投资,进 一步提高示范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水平,拓展和延伸农业 产业链,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制订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7 日以后在示范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斗山园区和广海园区,总 面积约859 平方公里。 第三条 示范区重点引进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 产业的企业。 第四条 在示范区范围内设立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准 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用地创税率不少于10 万元亩〃年;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1500 万元以上; (四)投资强度150 万元亩以上; (五)用地容积率不低于 10(特殊行业报市有关部门 另定); (六)符合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 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七)在示范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 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第五条 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通过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取得用 地,且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企业,我市根据以下 情形给予奖励: (一)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两层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框 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 120 元的奖励; (二)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 90 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60 (四)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和 20 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广东省名牌 产品或著名商标,以及江门市名优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 万元和 10 万元;被评为免检产品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我市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工 业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在示范区内投资固定资产达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5%的补贴予以扶 持,补贴额蕞高不超过500 万元;补贴与第五条的厂房或仓 库建设奖励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及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 补贴; (二)租用公有标准厂房,符合亩产税收条件的,自租 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月租金每平方米2 元的补助; (三)租用公有员工宿舍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 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四)对从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示范区并实施异地 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根据省级政策进行奖励或补贴。 第七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围绕农产品加工进行科技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 推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 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 扶持政策,安排资金专项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2对申报智慧农业、农林产品精加工、仓储物流等科技 项目的企业,优先给予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项 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等资金支 持,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 万元。 第八条我市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对 2016 日后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 万元补助;对2008 日后曾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 2016 日后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补助。 第九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开展产学研合 作,并按照以下情形给予资助: (一)对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被认定为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 业,给予50 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在示范区范围内建立国家或省级农业科技研究 开发中心、孵化平台以及试验基地的企业,在争取上级资金 扶持的同时,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5 万元;对与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组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科 研经费5 万元; (三)对在示范区范围内成功搭建技术成果展示、交易 大数据平台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投入使用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对被认定为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 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奖 第十一条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贷款融资进行技术改 造,对示范区内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不高于1000 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 第十二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引 导、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股 份制改造,积极支持企业申请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为企业 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提供咨询服务,并按江门市与台山市 有关规定对实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共400 万元的奖励和 补助。 我市鼓励本市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的力度,创新 信贷品种,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等新型险种;鼓励农业担 保与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 经批准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园区内农业企业 每新增担保(放贷)贷款1 亿元的,奖励10 万元。 第十三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引进高级人才,培育优秀专 业人才。根据台山市引进优秀人才相关规定,“211”、“985” 高等院校毕业,且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具 有工程技术类、科研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专 业技能的技术型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奖励:与企业签订工作 合同或服务协议后,由市政府给予每人 2000 元的一次性生 活补贴,并在工作服务期内按人才薪酬总额 10%的标准给予 岗位补贴,每年每人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 万元,享受期限 不超过三年;在台山市工作满3 年以上,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二)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资助科 研经费 10 万元,对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 性资助科研经费5 万元,对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 人每年生活补贴3 万元。 (三)对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农业实用人才或新型农 业培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的落户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的奖励补助。 (四)对与高校及科研院所成功建立合作关系并输出优 秀人才至示范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我市为落户示范区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 “一门式”服务;对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 条龙服务的联合审批制度,按项目类别由牵头责任部门分类 牵头、一站式办理。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 在审批权限内,3 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每个企业对应 成立一个项目******小组,为企业免费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 手续******等优质服务。 (二)给予企业业主和员工在职称评定、办理入户、购 房、子女入学、跨省流动社保衔接、继续深造等方面特殊优 第十五条对示范区内的落户企业执行广东省东西两翼 优惠电价政策。由供水企业负责将供水主干管铺设到园区外 围,供电、电信等单位负责将公用管网铺设到项目园区内的 厂区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行“零收费”,除国家、省规定统 一征收的税费外,不再对符合条件进入示范区的企业征收任 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具体见附件),应缴交的其他行政 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 收费。 对特别优质的投资项目,如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家级高 新技术项目、高税收及有影响力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 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优惠、奖励或补贴的, 应向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 会”)提交申请材料。由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 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 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优惠、奖励或补贴的,应 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优惠申请审批表》(详 见附件3);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本办法规定优惠、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含 通过资产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企业产权的第三方,以 下统称受惠企业)应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受惠企业在10 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台山 市,不得改变在台山市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 行好社会责任, (二)不得将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 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等行为。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奖 励或补贴的行为。 (四)若有违反前述约定行为的,应退回已享受的优惠、 奖励或补贴款项,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落户的企业进行全程跟踪 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惠、奖励或补 贴申请或审批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 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12 月31 附件1名词解释: 1用地创税率:创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 目总用地面积”指项目购买土地的总面积,即《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红线图面积;“创税额”指项 目达产(项目在基建竣工后,必须在 个月内投产,投产两年后达产)当年税收实现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 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 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2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厂、添置设备等, 不包括流动资金。 3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 层高8 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在计算容 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10 附件2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零收费”目录 市城乡规划局1.绿化补偿费 免收 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 免收市公安局 免收市外事侨务局 4.往来香港特别行政 区通行证******费 取消 市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5.不动产权******工本 部分免收6.不动产登记费 部分免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免收8.劳动年审证照费 取消 9劳动合同文本费 免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疾控中心) 10.疾病控制、卫生 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 收费(劳动卫生监测 部分) 取消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税务登记证工本 取消市科工商务局 12专利纠纷案件处 免收11 附件3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优惠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成立时 企业类型 注册地址 注册资 实缴资本 企业所在 法定代表人 职工 总数 纳税所在 企业主营业务 经济指标 时间 总资产 资产负 销售收入 纳税 金额 净利 固定资产投资额 上年度 本年度 企业在同行业中的 水平和地 位、主要 业绩及取 得有关认 证和自主 知识产权 等情况 12 13广东省农 产品加工 示范区管 委会初审 意见 项目评审小组审核 意见 市政府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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