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官用心调解促言和两年租赁纠纷一朝解
2017年,原告劳某和被告黄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开平市苍城镇的某厂房租给被告作建筑装饰工程部使用,租期从2017年起至2023年止。租赁期间,被告黄某拖欠原告劳某租金未支付。
2018年,原告劳某与被告黄某开设的建筑装饰工程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协商由被告黄某承接原告劳某另一房屋的装修工程并以房屋装修款抵扣租金,但未实际抵扣。
2019年6月,原告劳某头部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支付租金。马冈法庭吴飞燕法官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支付抵扣房屋装修款后的租金3万多元给原告劳某。
2021年5月,原告劳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搬离前的租金共计7万多元,被告黄某则认为,原告劳某妨碍其正常经营,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涉案的租赁厂房,且其对厂房进行了大规模装修,已于2019年7月底搬离该厂房并结束租赁,并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劳某赔偿其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12万元。
考虑到双方的矛盾纠纷由来已久,且双方关系紧张,如处理不好,矛盾可能会被激化,吴法官在开庭审理及查明基本事实后,决定到涉案租赁厂房现场丈量面积,并勘验涉案厂房的装修情况。为争取妥善化解纠纷,吴法官通知了原告劳某及其代理律师和被告黄某到场参与,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心的调解工作,不厌其烦地对双方的情绪进行疏导,缓解了双方的紧张对抗情绪。勘验结束后,吴飞燕法官还走访了涉案厂房附近其他经营者,了解涉案厂房租赁、经营情况及被告黄某准确搬离时间等。经过法官寓理于情、寓法于理的调解,原告劳某与被告黄某蕞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告劳某不再要求被告黄某支付租赁费,被告黄某也不再要求原告劳某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至此,原被告长达两年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蕞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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