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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的集体土地

admin1年前 (2024-10-01)江门产业信息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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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的集体土地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1.0322公顷(折合15.4830亩,其中园地0.96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7公顷、建设用地0.0035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洞口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龙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南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塘边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龙井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田壑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南乔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经济联合社位于崖门镇洞南村合成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0322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园地79.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0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6月28日前到崖门镇洞南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崖门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55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28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洞口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龙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南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塘边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龙井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田壑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村南乔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南经济联合社共1.0322公顷(折合15.4830亩,其中园地0.96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7公顷、建设用地0.0035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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