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扶持办法的通知江府〔2013〕24号
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加快现代城市商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不含新会区)城镇建设范围内的升级改造旧厂房项目(包括仓库及旧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旧厂房升级改造符合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周边的环境功能相协调。
升级改造后的工业项目(包括科研、仓库、物流项目,下同)和通过“三旧”改造的商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并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一)升级改造后工业项目的建筑不低于3层,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旧厂房改造后整个地块建设的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大于20%。
(二)升级改造后商业项目的建筑不低于3层,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旧厂房改造后整个地块建设的容积率不低于3.0。
(一)对旧厂房的升级改造项目,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相关刚性支出14%后)的金额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给予升级改造项目等额资金扶持。
(二)整合开发面积达到30亩或以上,整合土地发生转让,且符合国土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对整合开发后的企业(土地权属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在相关地块的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扣除相关刚性支出后安排40%给区财政,由区政府用于该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升级改造和连片整合开发的工业厂房项目建设过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在建设奖励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奖励给开发投资者。
1.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1-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2-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3-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4.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8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升级改造为厂房的项目以投产当年作为第一年计算,以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成新增额相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连续5年的专项扶持,第1、第2年按50%、第3-第5年按30%。单个项目的专项扶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五)升级改造的厂房用于对外出租的,自出租当年算起,以其缴纳房产税地方留成安排专项扶持资金,连续5年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六)鼓励旧厂房改造发展以工业园区(工业集中点)为主要形式的工业地产项目。土地及地上物已经确权发证的工业房产项目,在不违反《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地上物可根据需要自用、出租或分拆出售。房地产发生交易过户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并缴交有关税费。
(七)土地权属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及三旧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将旧厂房自行改造或交给政府出让改造,用于发展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部分)、商业写字楼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开发投资者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承担,在建设奖励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奖励给开发投资者。
1.一次性建设1-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奖励100元/平方米;
2.一次性建设2-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奖励120元/平方米;
3.一次性建设3-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奖励150元/平方米;
4.一次性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奖励180元/平方米。
(八)鼓励土地权属人把土地交给市政府纳入土地收储,市政府按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不含划拨土地,划拨土地按工业用地划拨土地权益确定补偿金额)。对地上建筑物按双方认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权属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补偿给原土地权属人。
(一)申请确认:升级旧厂房的须在旧厂房拆除或改造前,向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旧”办)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项目开始动工时,投资者向区“三旧”办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专项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由区“三旧”办牵头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竣工验收后,投资者向区“三旧”办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建设奖励申请表》(附件3),如旧厂房改造为商业项目的,则填写《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为商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附件4),并由区“三旧”办牵头办理相关手续。
3.对升级改造的多层厂房用于对外出租的,由投资者向区“三旧”办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出租申请奖励表》(附件5),并由区“三旧”办牵头办理相关手续。
4.对升级改造项目、工业房产项目(均须以一个投资主体名义申报)的新增税收奖励,由投资者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税收奖励申请表》(附件6),并由区财政局牵头办理相关手续。
5.旧厂房改造后分拆出售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和土地转让登记手续。
申请时需带上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票及建筑地税务机关发票;
3.土地证、房产证或相关产权文书证明;
4.工业厂房出售合同、出租合同;
5.相邻企业合作开发合同、土地买卖合同;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原则上5年内不能改变功能。若在5年内经申请批准改变功能的,须返还全部奖励所得。
第七条本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的奖励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申请表
2.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专项奖励申请表
3.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建设奖励申请表
4.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为商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
5.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出租申请奖励表
6.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税收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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