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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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江府[2008]3号
【颁布时间】2008-01-28
【实施时间】2007-01-01
【法规编号】533380什么是编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原江府[2006]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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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土地用途│ 等级 │ 税率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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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非工业用│一│12│环市、仓后、堤东、北街、白沙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
│││二│9 │潮连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杜阮、荷塘、棠下镇墟│
││├───┼───┼─────────────────────────┤
│││三│6 │杜阮镇、荷塘镇、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二级非工业用│
│├────┼───┼───┼─────────────────────────┤
││工业用地││4 │ 全区 │
├───┼────┼───┼───┼─────────────────────────┤
│江海区│非工业用│一│9 │中华大道、五邑路、金鸥路、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
││ 地 │││三路、解放路、长兴街、新街、中沙路、江南大道、新中│
│││││大道、江翠路、活力路、东海路(1号至国税局路口) │
││├───┼───┼─────────────────────────┤
│││二│6 │ 除一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 │
│├────┼───┼───┼─────────────────────────┤
││工业用地││4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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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非工业用│一│12│ 会城地区(包括新会经济开发区及圭峰山风景名胜区) │
││ 地 ├───┼───┼─────────────────────────┤
│││二│9 │各建制镇墟镇范围内│
││├───┼───┼─────────────────────────┤
│││三│6 │ 除一、二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 │
│├────┼───┼───┼─────────────────────────┤
││工业用地││4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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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非工业用│一│8 │三埠地区(含长沙、原沙冈)│
││ 地 ├───┼───┼─────────────────────────┤
│││二│6 │水口、赤坎、苍城、月山地区│
││├───┼───┼─────────────────────────┤
│││三│5 │沙塘、龙胜、马冈、塘口、百合、蚬冈、金鸡、赤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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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一│6 │三埠地区(含长沙、原沙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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