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府[2009]12 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8 【实施日期】2009.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9]1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十一届 28 次常委扩大会 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 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努力把江门建设成为珠三角新的经济增长极、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鼓励各市、 区以及周边发达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到我市产业转移园区落户,将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打造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 移的决定 》(粤发[2008]4 号)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
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 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引进一批珠 三角发达地区较高水平的转移企业,推进市域内产业合理转移,使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迅速壮大发展规模,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工作分工 按照省的要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应按“一区两园”的模式,并必须 纳入江门市的集中统一管理,因此江门市政府、开平市政府及恩平市政府按照各自工作 分工,搞好园区的开发建设工作,共同打造示范性园区。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江门市政府 1.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江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建立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成立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 员会,统筹协调园区建设开发、招商引资等工作。
3.授予分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区)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管理分园区相关经济管理工 作。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移工作。 5.协调组织市域内产业转移,引导我市发达地区企业向园区转移。 6.每年组织 1-2 次大型招商引资洽谈活动,吸引珠三角发达地区乃至国内外的先进产 业转移。 7.对园区用地指标重点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8.制订园区产业准入标准,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坏的项目进园。 (二)开平市政府、恩平市政府 1.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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