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水库运行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我镇水库工程安全,确保河长制、湖长制“保障水安全”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全镇水库出租承包退出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工作目标:2020年12月31日前,全镇所有水库退出出租承包,小型水库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调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危及水库安全的行为。
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按先易后难、分类突破的原则,分类落实水库退出出租承包措施。
成员:吴建文(经促局) 林宇发(农办)
陈铭杰(建环局) 李国辉(派出所)
廖俭辉(财政所) 黄艳芬(三资办)
赵杰强(农综) 谈耀文(自然资源管理所)
尹广荣(慈溪村)赵超雄(霞路村)
吴兆能(文楼村)张春烈(三崖村)
1.深入调查摸底。建环、水利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全部水库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库水质、管理现状、水库养殖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
2.组织全面清理,规范养殖行为。要开展专项清理行动,重点整治珍珠养殖和投肥(投粪)养殖行为,取缔围栏、围网和违规网箱养殖,拆除水库溢洪道违规设置的子梗和拦鱼格栅、渔网等阻水设施,严格控制在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同时要督促水库周边现禽畜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3.建立水质档案,定期监测水质。要建立水库水质档案, 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水库进行水质监测。
4.全面停止租让,限期收回承包。不得将水库(包括江河)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承包,已经租让的,要本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谁发包、谁收回、谁管理”的要求,依法限期收回。
按先易后难、分类突破的原则对全镇水库出租承包养殖进行清理:对于未承包的,管理单位要签订承诺书,不得承包违规经营;对于养殖承包合同到期的,要依法解除合同,不得续期承包;合同未到期或合同履行期已超法定期限的,养殖户不能投放饲料,禽畜粪便无直排,并按退出时间表逐步退出。水库运行要服从水资源调配管理,保障水库防洪、灌溉、生态补水等功能和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
头部步,由养殖户自行清理。对于合同到期或合同履行期已超法定期限的,由养殖户自行解决合同,退出养殖;第二步,对于合同未到期的,采取措施劝退,并限期退出养殖;第三步,对于不按限期退出的,采取措施对未经批准建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养猪、养鸭等而搭建建筑物依法拆除,清退违规养殖。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各村(社区)要广泛宣传规范全镇水库及周边养殖行为限期收回养殖承包权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鼓励和动员群众参与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查证制度,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各村(社区)是规范水库及周边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全面禁投、保护水库水质的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镇政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推进不力、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镇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开展规范水库及周边养殖行为限期收回养殖承包权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同时要按照国家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水库管理单位相关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减少管理单位对水产养殖承包收入的依存度。要将水库水质检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责任部门按质按量完成水质检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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