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新区)2019年度第四十三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征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0〕15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36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15公顷 (其中,林地0.0082公顷,养殖水面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4公顷,建设用地0.0372公顷,未利用地0.0010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新区)2019年度第四十三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1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71.0623万元/公顷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15.65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13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梁永业,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3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0〕16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36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9591公顷 (其中,林地0.1983公顷,养殖水面0.60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3公顷,建设用地7.7096公顷,未利用地0.4179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新区)2019年度第四十三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959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70.6583万元/公顷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1528.944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13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梁永业,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3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5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36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5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建设用地0.0372公顷,使用未利用地0.0010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新区)2019年度第四十三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水仔、牛鼻孔(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15公顷(其中,林地0.0082公顷,养殖水面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4公顷,建设用地0.0372公顷,未利用地0.001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71.0623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6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36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83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建设用地7.7096公顷,使用未利用地0.4179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新区)2019年度第四十三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九江头、沙仔路、耳坑尾(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9591公顷(其中,林地0.1983公顷,养殖水面0.60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3公顷,建设用地7.7096公顷,未利用地0.417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70.6583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月15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