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充分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投资法规,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兴办一,二,三产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投资用地价格1.工业用地.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且在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兴建的,地价12.8万元/亩(含办证规费,下同).前两年可以缓收地价款,第三年分期付清地价款;如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付清总地价款的,可按地价的85%优惠;若经市科委或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认可为先进技术型项目的,可按地价的80%优惠.凡于九六年内受让用于兴建工业项目的土地,受让者一次付清款项并于规定期限内动工的,按7万元/亩计收.2.商业用地.凡在开发区投资发展第三产业,如兴建宾馆,大酒店,渡假村等大型设施,且在签约一年内动工的,地价为16万元/由.如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付清总地价款的,可按地价的85%优惠;在九六年内,此类项目的头部个投资者,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予缓期三年始收地价款的优惠,或者免费受让土地20亩.凡于九六年内受让用于兴建第三产业项目的土地,受让者一次付清款项并于规定期限内动工的,按10.8万元/亩计收.
开发区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门市暂行规定发展第三产业地价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商业用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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