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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

admin2年前 (2024-10-16)江门产业信息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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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9204公顷(折合13.806亩),其中:农用地0.0181公顷,建设用地0.783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783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1193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水堆股份合作经济社0.0850公顷(折合1.275亩),其中:建设用地0.085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85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三)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水堆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安南股份合作经济社0.2347公顷(折合3.5205亩),其中:农用地0.1652公顷,未利用地0.0695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安南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响岭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3299公顷(折合4.9485亩),其中:农用地0.2280公顷,建设用地0.013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13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886公顷;

  (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5784公顷(折合8.676亩),其中:农用地0.3361公顷,建设用地0.146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146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958公顷;

  (四)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居龙股份合作经济社0.0001公顷(折合0.0015亩),其中:农用地0.0001公顷;

  (五)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居龙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大坎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新八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3260公顷(折合4.89亩),其中:农用地0.0185公顷,建设用地0.307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307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六)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绿榕股份合作经济社0.0921公顷(折合1.38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92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92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七)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南塘股份合作经济社0.2112公顷(折合3.168亩),其中:农用地0.2053公顷,建设用地0.004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04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019公顷;

  (八)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石闸股份合作经济社0.1912公顷(折合2.868亩),其中:农用地0.1727公顷,建设用地0.018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18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九)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响岭股份合作经济社0.6722公顷(折合10.083亩),其中:农用地0.6439公顷,建设用地0.028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28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响岭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南安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居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1043公顷(折合1.5645亩),其中:农用地0.1043公顷;

  (十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新八股份合作经济社0.1112公顷(折合1.668亩),其中:农用地0.0646公顷,建设用地0.046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46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竹贤股份合作经济社0.1274公顷(折合1.911亩),其中:农用地0.1048公顷,建设用地0.022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22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竹贤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星池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0231公顷(折合0.3465亩),其中:农用地0.0153公顷,建设用地0.007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07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四)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 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响岭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居龙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大坎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新八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绿榕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南塘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石闸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南安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竹贤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星池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双楼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双楼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6416公顷(折合24.624亩),其中:农用地0.1070公顷,建设用地1.534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1.534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双楼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7002公顷(折合25.503亩),其中:农用地0.1348公顷,建设用地0.993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993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5718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3.7488公顷(折合56.232亩),其中:农用地3.1206公顷,建设用地0.628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599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284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7066公顷(折合10.599亩),其中:农用地0.0474公顷,建设用地0.659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621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375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1467公顷(折合2.2005亩),其中:农用地0.1026公顷,建设用地0.0221公顷,未利用地0.0220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咀头股份合作经济社0.1613公顷(折合2.419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20公顷,未利用地0.1593公顷;

  (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水堆股份合作经济社0.0038公顷(折合0.057亩),其中:建设用地0.0024公顷,未利用地0.0014公顷;

  (四)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新塘股份合作经济社0.0475公顷(折合0.7125亩),其中:农用地0.0475公顷。

  (五)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农用地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咀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水堆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新塘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002公顷(折合0.003亩),其中:建设用地0.0002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1740公顷(折合2.61亩),其中:农用地0.0140公顷,建设用地0.1600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农用地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5060公顷(折合7.59亩),其中:建设用地0.5060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5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蓬江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9204公顷(折合13.806亩),其中:农用地0.0181公顷,建设用地0.783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783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1193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水堆股份合作经济社0.0850公顷(折合1.275亩),其中:建设用地0.085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85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三)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82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安南股份合作经济社0.2347公顷(折合3.5205亩),其中:农用地0.1652公顷,未利用地0.0695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安南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响岭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3299公顷(折合4.9485亩),其中:农用地0.2280公顷,建设用地0.013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13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886公顷;

  (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5784公顷(折合8.676亩),其中:农用地0.3361公顷,建设用地0.146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146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958公顷;

  (四)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居龙股份合作经济社0.0001公顷(折合0.0015亩),其中:农用地0.0001公顷;

  (五)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居龙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大坎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新八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3260公顷(折合4.89亩),其中:农用地0.0185公顷,建设用地0.307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307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六)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绿榕股份合作经济社0.0921公顷(折合1.38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92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92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七)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南塘股份合作经济社0.2112公顷(折合3.168亩),其中:农用地0.2053公顷,建设用地0.004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04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0019公顷;

  (八)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石闸股份合作经济社0.1912公顷(折合2.868亩),其中:农用地0.1727公顷,建设用地0.018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18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九)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响岭股份合作经济社0.6722公顷(折合10.083亩),其中:农用地0.6439公顷,建设用地0.028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28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响岭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南安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居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1043公顷(折合1.5645亩),其中:农用地0.1043公顷;

  (十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新八股份合作经济社0.1112公顷(折合1.668亩),其中:农用地0.0646公顷,建设用地0.046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46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竹贤股份合作经济社0.1274公顷(折合1.911亩),其中:农用地0.1048公顷,建设用地0.022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22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竹贤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星池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0.0231公顷(折合0.3465亩),其中:农用地0.0153公顷,建设用地0.007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007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十四)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83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双楼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双楼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6416公顷(折合24.624亩),其中:农用地0.1070公顷,建设用地1.534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1.534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84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7002公顷(折合25.503亩),其中:农用地0.1348公顷,建设用地0.993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993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未利用地0.5718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85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3.7488公顷(折合56.232亩),其中:农用地3.1206公顷,建设用地0.628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599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0.0284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87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7066公顷(折合10.599亩),其中:农用地0.0474公顷,建设用地0.659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0.621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0.0375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88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80万元/公顷,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1467公顷(折合2.2005亩),其中:农用地0.1026公顷,建设用地0.0221公顷,未利用地0.0220公顷;

  (二)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咀头股份合作经济社0.1613公顷(折合2.419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20公顷,未利用地0.1593公顷;

  (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水堆股份合作经济社0.0038公顷(折合0.057亩),其中:建设用地0.0024公顷,未利用地0.0014公顷;

  (四)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新塘股份合作经济社0.0475公顷(折合0.7125亩),其中:农用地0.0475公顷。

  (五)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89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农用地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002公顷(折合0.003亩),其中:建设用地0.0002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90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1740公顷(折合2.61亩),其中:农用地0.0140公顷,建设用地0.1600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91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农用地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因省道S271松园至井根改扩建工程(江肇高速杜阮北出入口-江杜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6月6日至 2022年7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5060公顷(折合7.59亩),其中:建设用地0.5060公顷。

  (二)实际地类、权属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2〕92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以下简称“蓬江住建〔2018〕1号文”)、《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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