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公安部门复函情况,本机关依法撤销/注销林某乐等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并已制作《撤销/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决定书》(领取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82号206室,联系电话),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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