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事项赋权实施目录(头部批)》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管理事权下放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做好委托协议签订、授予业务专用章、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委托协议明确行政管理事权下放涉及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移交、限定范围、过渡期限、责任划分等内容,双方盖章确认后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并由市有关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市有关单位和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各项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权责清单事项,切实履行职能,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蕞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管委会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行政管理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市级事项赋权实施目录(头部批)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不含)
委托事项权限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范围全部在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省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监督
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批(不超规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委托事项权限范围仅限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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