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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业厂房的开发经营、分割销售!我市出台新政……

admin6个月前 (10-01)江门产业信息22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业立市等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工业厂房发展,2021年1月29日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修订出台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江建〔2021〕29号),自2021年2月28日起实施。为推动新政策及时传达至我区重点企业,提升服务企业的及时性和精准度,新会区住建局组织系列送政策服务活动,主动向重点企业送上惠企新政“及时雨”,搭建服务企业的“暖心桥”。

  3月4日,新会区住建局到银洲湾科创产业园开展“政策暖企”活动,通过深入了解企业工业厂房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困难,精准解读《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的分割销售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及时为企业提供“零距离”“接地气”的政策培训指导,帮助企业熟悉政策、用好政策。

  3月8日,区住建局召开了万洋众创城商品厂房销售问题协调会议,组织区地名委、区工业园管委会、大泽镇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新会公安局分管领导和新会万洋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新会区万洋众创城商品厂房预售问题。会议上通过对《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适用类型和范围、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和租售管理、其他工业厂房开发建设、分割转让管理等方面进行解读,逐一逐条讲解政策,并详细分析讲解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为解决万洋众创城商品厂房预售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万洋项目负责人对区住建局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表示高度的肯定,认为区住建局对新政的宣传和解读充分体现了高效的办事风格和主动服务企业的态度,帮助企业在准确掌握新政策信息、办理业务上少走弯路,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高效服务和有力的保障。

  新会区住建局将继续聚焦企业需求,进一步打通政策落地的堵点难点,主动搭建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暖心桥”,推动各项新政惠政在我区落地生根,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全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业立市等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工业厂房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城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于2019年9月24日出台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去年下半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分析、评价,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并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制定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期已按程序发布实施。

  商品厂房 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或“三旧”改造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向市场销售或出租的工业厂房。该工业厂房用地需在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可分割及分割比例。

  其他工业厂房 是指除商品厂房外,土地权属人在持有的工业用地上根据规划要求建成并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本意见的其他工业厂房仅限于制造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

  需位于工业园区或属于“三旧”改造用地。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面积占各园区总面积的20%以内。蕞高可销售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标准由各市(区)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予以明确。

  项目占地面积3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容积率应达到1.6及以上,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80%(含)以上。

  3.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每个分割单元蕞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产业类用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须满2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时间计算)才可进行转让。受让对象与再次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三旧”改造项目首次受让对象与再次转让对象限定为企业法人。

  (一)除了商品厂房外的其他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

  (二)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本条限制。

  (三)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中,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本意见自2021年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如上级出台蕞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意见实施前,其他工业厂房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分割或分割转让但未实施完成的项目,按照已批准的方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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