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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admin2年前 (2024-10-01)江门产业信息108

  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年3月28日,江门市政府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实施意见》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3〕16号,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和《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江府〔2015〕12号)内容进行合并修订,并形成《实施意见》。修改完善并融合为一份新的《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

  原《实施意见》于2013年印发实施,至今已实施超过8年,该文件的主要目标期为“十二五”,已不符合实际需要。其次,国家和省根据国内外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尤其是202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中,对工业用地利用提出新政策要求;我市经过多年发展,土地利用现状及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原《实施意见》和《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部分政策条款已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迫切需要调整、修改我市现行的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政策文件。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显著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重要抓手,促进产城融合,提高中心城区集聚度,助推产业园区的集约化发展。“十四五”期间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新增产业用地亩均产出有较大增长;大幅提高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率;有效盘活低效用地,稳步推进“三旧”改造,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

  1.强化规划引领。一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工业用地规模不少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30%。二是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

  2.统筹配置增量。一是严格用地指标供给,年度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0%,年度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出让二三产业用地面积的30%。二是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推行“标准地”供应、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带项目”“带方案”出让、混合产业供地等多种供地模式。三是支持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空间。

  3.有效盘活存量。一是摸清存量用地底数。二是加大盘活存量力度,对于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因查封或抵押无法实施收回的,提供有效的解决渠道。三是试行预告登记转让,支持开发投资额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先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额达到要求后再办理转让登记。四是加强已供地的履约监管,未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的历史工业用地的权属人和工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需重新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五是鼓励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包括支持规划提升、调整土地使用年限、支持工业物业和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以及工业用地宗地合并、支持历史工业用地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和供地手续、支持镇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以及对“工改工”项目进行财政资金奖补。

  4.落实协调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的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二是将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约束,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一)围绕工业立市的目标,从工业用地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度出让土地面积等三个方面提出三个30%的比例要求,大力支持我市工业发展。

  (二)创新多种土地供应方式,推行“标准地”、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带项目”“带方案”出让等模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交地即开工,尽快形成投资规模,从源头杜绝闲置用地、开竣工慢情况。

  (三)分类处置闲置土地。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因查封或抵押无法实施收回的,政府可有偿协商相关债权人同意且解除查封或抵押后实施无偿收回。

  (四)试行预告登记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已出让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得转让。《实施意见》建立工业用地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允许开发投资额未达到25%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促进土地流转使用。

  (五)优化产权管理,加强项目监管。支持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和工业用地宗地合并。鼓励历史工业用地项目重新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工业用地转让和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重新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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