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9
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 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3条,已逐条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将结合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推进深化方案。
头部部分第(一)条正文“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在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工业厂房”,建议调整为“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上或已经过所在市(区)政府批准的商品厂房项目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在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工业厂房”,主要考虑为在【江建】294号政策发布前,部分商品厂房项目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且一直按类似商品厂房开放与销售的方式进行招商,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因彼时无类似操作,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没有对投资协议内容有效承接。
谢谢您的意见。将结合收集到的意见进一步修改。
第四部分第(三)条正文“本意见实施前,其他工业厂房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分割或分割转让但未实施的项目,按照已批准的方案办理”,建议调整为“在本意见实施前,商品厂房或其他工业厂房已经有关部门协议约定批准分割或分割转让但未实施的项目,按照原协议约定或已批准的方案办理”,原因同1。
谢谢您的意见。将结合收集到的意见进一步修改。
头部部分第(七)条正文“入驻企业应符合商品厂房项目的产业定位,并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议调整为“入驻企业应符合商品厂房项目的产业定位,满足投资协议约定或经过审批的产业规划,并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主要考虑为招商是连续的过程,在产业规划的审批完成之前,应采用协议约定或已审批的相关标准,避免产生时间差造成已入园企业不满足后来规划的情况,影响营商环境与社会评价。
谢谢您的意见。将结合收集到的意见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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