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江海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江门市江海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江府报〔2022〕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门市江海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使用11.2010公顷城市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江海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2386公顷和未利用地0.60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85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7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11.2010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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