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征收土地公告——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经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大地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司前村唐宫(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6512公顷(园地0.3943公顷、林地0.0182公顷、草地1.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大地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司前村唐宫(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651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49.83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9日前到司前镇司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司前镇司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汤国权,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司前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仁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司前村唐宫(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108公顷(耕地0.0198公顷、林地0.0063公顷、草地0.784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仁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司前村唐宫(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10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3.721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9日前到司前镇司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司前镇司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汤国权,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司前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联胜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石名村东面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937公顷(耕地0.0016公顷、林地0.6297公顷、草地0.12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联胜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石名村东面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93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8.705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9日前到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地址: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锦钊,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司前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中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石名村东面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2859公顷(耕地0.0575公顷、园地0.0248公顷、林地0.1865公顷、草地0.017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中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石名村东面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285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4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9.217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9日前到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地址: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锦钊,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司前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东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石名村东面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4.8582公顷(耕地0.0566公顷、园地0.1071公顷、林地3.4436公顷、草地0.5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663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东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司前镇石名村东面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4.858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30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86.224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司前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9日前到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地址: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锦钊,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司前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3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