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江海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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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征收土地公告——江海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3〕1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1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4.0711公顷(其他农用地4.071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0711公顷(折合61.066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503.79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3〕1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1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0.1096公顷(其他农用地1.6440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1096公顷(折合1.6440亩),其中雄文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109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13.563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3〕1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1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0.2550公顷(其他农用地0.2550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550公顷(折合3.8250亩),其中双街股份合作经济社占地0.255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31.556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3〕1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1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2.8674公顷(其他农用地2.867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8674公顷(折合43.0110亩),其中东宁头部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1.5739公顷、东宁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1959公顷、东宁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0282公顷、东宁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1.069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354.840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3〕1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1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2.4273公顷(其他农用地2.427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4273公顷(折合36.4095亩),其中七西头部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2.0608公顷、七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3370公顷、七西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029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300.378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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