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等11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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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等11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0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453公顷(折合30.679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045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6415公顷(折合24.622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6415公顷)。其中东宁头部股份经济合作社0.3232公顷,东宁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1994公顷,东宁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0.1098公顷,东宁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0.1806公顷,东宁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0.828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2718公顷(折合19.0770亩,其中:耕地0.1595公顷,其他农用地1.1123公顷)。其中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2349公顷,中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3857公顷,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651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1.7646公顷(折合26.4690亩,其中:耕地0.0048公顷,园地0.2932公顷,其他农用地1.466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3.1842公顷(折合47.763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3.1842公顷)。其中七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1.0810公顷,七西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0.0763公顷,七西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1.2030公顷,七西头部股份经济合作社0.823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364公顷(折合0.546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364公顷)。其中东南村常四股份经济合作社0.0338公顷,东南村南华股份经济合作社0.002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475公顷(折合0.712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47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0150公顷(折合15.225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015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7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579公顷(折合6.868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57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8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6737公顷(折合25.1055亩,其中:耕地0.0030公顷,林地0.0105公顷,草地0.0137公顷,其他农用地1.646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1130公顷(折合1.695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13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2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4.4918公顷(折合67.3770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园地0.6849公顷,草地0.0521公顷,其他农用地3.7547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7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453公顷(折合30.679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0453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7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6415公顷(折合24.622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6415公顷)。其中东宁头部股份经济合作社0.3232公顷,东宁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1994公顷,东宁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0.1098公顷,东宁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0.1806公顷,东宁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0.8285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7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2718公顷(折合19.0770亩,其中:耕地0.1595公顷,其他农用地1.1123公顷)。其中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2349公顷,中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3857公顷,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6512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77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1.7646公顷(折合26.4690亩,其中:耕地0.0048公顷,园地0.2932公顷,其他农用地1.4666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78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3.1842公顷(折合47.763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3.1842公顷)。其中七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1.0810公顷,七西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0.0763公顷,七西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1.2030公顷,七西头部股份经济合作社0.8239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7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364公顷(折合0.546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364公顷)。其中东南村常四股份经济合作社0.0338公顷,东南村南华股份经济合作社0.0026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8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475公顷(折合0.712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475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8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0150公顷(折合15.225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0150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8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579公顷(折合6.868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579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8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6737公顷(折合25.1055亩,其中:耕地0.0030公顷,林地0.0105公顷,草地0.0137公顷,其他农用地1.6465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8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1130公顷(折合1.695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130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8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4.4918公顷(折合67.3770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园地0.6849公顷,草地0.0521公顷,其他农用地3.7547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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