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村囤口围、石基头围、夯产头(土名)地段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
一、公告期限: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村囤口围、石基头围、夯产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3.333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7800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56.019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9月27日前到三江镇洋美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洋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赵丽庆,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18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粤府土审(14)〔2024〕18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新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419公顷(园地0.81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新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41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7800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8.249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9月27日前到三江镇良德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良德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翁福群,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18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粤府土审(14)〔2024〕18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新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4581公顷(园地0.0115公顷、其他农用地1.446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良德冲村新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458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7800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70.16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9月27日前到三江镇良德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良德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翁福群,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18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附件2.征收土地公告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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