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总社、外海街道办事处总社和丰盛股份等11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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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总社、外海街道办事处总社和丰盛股份等11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0号
处丰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丰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9264公顷(折合13.8960亩,其中:耕地10.6590亩,其他农用地3.2370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丰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1700公顷(折合2.550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5500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跨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跨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6767公顷(折合40.150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40.150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跨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乌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乌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7885公顷(折合26.82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6.827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乌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武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武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4.6953公顷(折合70.4295亩,其中:耕地1.1160亩,其他农用地69.313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武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569公顷(折合0.853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853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雄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雄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5123公顷(折合22.684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2.684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雄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7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英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英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508公顷(折合6.762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6.7620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英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8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0141公顷(折合30.21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30.2115亩)。其中雄文股份合作经济社0.0451公顷、常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0071公顷、常一股份合作经济社1.2041公顷、桥安股份合作经济社0.1641公顷、桥上股份合作经济社0.5937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1557公顷(折合17.335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7.3355亩)。其中东华股份合作经济社0.3562公顷、东宁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2082公顷、东宁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2214公顷、东宁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0.0553公顷、荔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314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3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5704公顷(折合8.556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8.5560亩)。其中七西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2572公顷、七西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3122公顷、七西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001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3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1581公顷(折合2.37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371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3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2.1332公顷(折合31.998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3.1090亩,未利用地2.1480亩,建设用地6.7410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2〕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4月4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丰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丰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9264公顷(折合13.8960亩,其中:耕地10.6590亩,其他农用地3.2370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1700公顷(折合2.550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5500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跨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跨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6767公顷(折合40.150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40.1505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乌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乌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7885公顷(折合26.82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6.8275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武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武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4.6953公顷(折合70.4295亩,其中:耕地1.1160亩,其他农用地69.3135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569公顷(折合0.853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8535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雄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雄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5123公顷(折合22.684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2.6845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英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英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508公顷(折合6.762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6.7620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0141公顷(折合30.21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30.2115亩)。其中雄文股份合作经济社0.0451公顷、常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0071公顷、常一股份合作经济社1.2041公顷、桥安股份合作经济社0.1641公顷、桥上股份合作经济社0.5937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1557公顷(折合17.335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7.3355亩)。其中东华股份合作经济社0.3562公顷、东宁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2082公顷、东宁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2214公顷、东宁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0.0553公顷、荔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3146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5704公顷(折合8.556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8.5560亩)。其中七西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2572公顷、七西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3122公顷、七西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0010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1581公顷(折合2.37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3715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4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2.1332公顷(折合31.998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3.1090亩,未利用地2.1480亩,建设用地6.7410亩)。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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