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新会区大鳌镇东升、南沙、沙头、深滘、新地村等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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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新会区大鳌镇东升、南沙、沙头、深滘、新地村等的集体土地)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东升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东升村约1.0433公顷(折合15.6495亩,其中养殖水面0.871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914 公顷,建设用地0.0801 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东升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433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大鳌镇东升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鳌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村约0.5926公顷(折合8.8890亩,其中养殖水面0.525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67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5926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大鳌镇南沙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鳌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沙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沙头村约2.2229公顷(折合33.3435亩,其中耕地0.6868 公顷,养殖水面1.26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688 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2229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大鳌镇沙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鳌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深滘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深滘村约2.7381公顷(折合41.0715 亩,其中耕地1.0075公顷,养殖水面1.13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575公顷,建设用地0.1382公顷,未利用地0.1008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深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7381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大鳌镇深滘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鳌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地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地村约1.2518公顷(折合18.7770亩,其中耕地0.2401公顷,养殖水面0.584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541 公顷,建设用地0.2733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2518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大鳌镇新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鳌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滘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滘村约12.0869公顷(折合181.3035亩,其中耕地4.6243公顷,园地0.9817公顷,养殖水面5.817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639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大滘经济联合的集体土地0.2700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头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278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704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976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408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970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7980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853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120万元/公顷,园地12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2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会城街道大滘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会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约13.5143公顷(折合202.7145亩,其中耕地0.3865公顷,园地0.4603公顷,养殖水面10.287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562公顷,建设用地1.0423公顷,未利用地0.3820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272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1693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641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483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829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869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138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4458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379 公顷;会城街东甲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708 公顷;会城街东甲经济联合社、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九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673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120万元/公顷,园地12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会城街道东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会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环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环沙村约0.6726公顷(折合10.089亩,其中耕地0.0002公顷,园地0.0715公顷,养殖水面0.600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4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环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32 公顷;睦洲镇东环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376 公顷;睦洲镇东环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睦洲镇东环沙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218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睦洲镇东环沙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安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安村约3.4603公顷(折合51.9045亩,其中耕地1.1167公顷,养殖水面0.97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84公顷,建设用地0.9891公顷,未利用地0.1851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安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4603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睦洲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丰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丰村约1.8028公顷(折合27.042亩,其中耕地0.8959公顷,养殖水面0.2828 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911公顷,建设用地0.333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丰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028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睦洲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村约4.6269公顷(折合69.4035亩,其中耕地1.8809公顷,园地0.0212 公顷,养殖水面2.113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079公顷,未利用地0.0037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949 公顷;三江镇九子沙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730 公顷;三江镇九子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619公顷;三江镇九子沙村头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260 公顷;三江镇九子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3711 公顷(详见附图)。
三、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7日前到三江镇九子沙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三江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1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东升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东升村1.0433 公顷(折合15.6495亩,其中养殖水面0.871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914 公顷,建设用地0.0801 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2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村约0.5926 公顷(折合8.8890亩,其中养殖水面0.525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67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3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沙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沙头村约2.2229 公顷(折合33.3435亩,其中耕地0.6868 公顷,养殖水面1.26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688 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4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深滘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深滘村约2.7381公顷(折合41.0715 亩,其中耕地1.0075公顷,养殖水面1.13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575公顷,建设用地0.1382公顷,未利用地0.1008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5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地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地村约1.2518 公顷(折合18.7770亩,其中耕地0.2401公顷,养殖水面0.584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541 公顷,建设用地0.2733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6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滘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会城街大滘经济联合社0.2700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头部经济合作社0.7278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0.7704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3976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1.6408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1.5970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3.7980 公顷、会城街大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1.8853 公顷,以上集体土地合计12.0869公顷,(折合181.3035亩,其中耕地4.6243公顷,园地0.9817公顷,养殖水面5.817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639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2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7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0.3272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0.1693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二经济合作社0.9641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经济合作社1.2483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三经济合作社1.8829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四经济合作社0.8869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五经济合作社2.4138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十一经济合作社3.4458 公顷、会城街东甲第五经济合作社0.2379 公顷、会城街东甲经济联合社1.8708 公顷、会城街东甲经济联合社、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九经济合作社、会城街东甲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0.0673 公顷,以上集体土地合计13.5143公顷,(折合202.7145亩,其中耕地0.3865公顷,园地0.4603公顷,养殖水面10.287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562公顷,建设用地1.0423公顷,未利用地0.3820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12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8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环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睦洲镇东环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0.1132 公顷、睦洲镇东环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0.5376 公顷、睦洲镇东环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睦洲镇东环沙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0.0218 公顷(折合10.089亩,其中耕地0.0002 公顷,园地0.0715公顷,养殖水面0.600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4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39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安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睦洲镇南安村3.4603公顷(折合51.9045亩,其中耕地1.1167公顷,养殖水面0.97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84公顷,建设用地0.9891公顷,未利用地0.1851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41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丰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睦洲镇新丰村1.8028公顷(折合27.042亩,其中耕地0.8959公顷,养殖水面0.2828 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911公顷,建设用地0.333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42号
因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新会段)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三江镇九子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7949 公顷、三江镇九子沙村第六经济合作社1.0730 公顷、三江镇九子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8619 公顷、三江镇九子沙村头部经济合作社0.5260 公顷、三江镇九子沙经济联合社0.3711 公顷,以上集体土地合计4.6269公顷(折合69.4035亩,其中耕地1.8809公顷,园地0.0212 公顷,养殖水面2.113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079公顷,未利用地0.0037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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