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村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村大鳌股份经济合作社共8.1685公顷(折合122.5275亩,其中草地0.9304公顷、其他农用地6.1864公顷、未利用地1.0517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草地79.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按新会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平均价6.44万元/亩)18%的比例计提,需计提费用142.131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1.新自然公告字〔2023〕34号公告示意图(大鳌镇大鳌村).pdf
主办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方式: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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