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粤府土审(14)〔2021〕2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仁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潮透村大口氹下、同合、社咀(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4694公顷(养殖水面0.469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仁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潮透村大口氹下、同合、社咀(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469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8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1.401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6日前到大泽镇潮透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潮透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卢丽芳,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山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潮透村扒船岗、同合(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197公顷(林地0.0168公顷,养殖水面0.002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山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潮透村扒船岗、同合(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19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178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0.939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6日前到大泽镇潮透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潮透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卢丽芳,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潮透村扒船岗(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48公顷(林地0.34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潮透村扒船岗(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71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4.156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6日前到大泽镇潮透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潮透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卢丽芳,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北闸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589公顷(林地0.3496公顷,养殖水面0.009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北闸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58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794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04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6日前到大泽镇大泽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大泽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吕锡详,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中闸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6.2701公顷(林地2.2519公顷,养殖水面4.018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中闸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6.270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742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46.012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6日前到大泽镇大泽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大泽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吕锡详,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1〕2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6803公顷(林地0.680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位于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680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71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7.674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6日前到大泽镇大泽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大泽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吕锡详,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仁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0.469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大口氹下、同合、社咀(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仁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面积0.4694公顷(折合7.041亩,其中养殖水面0.469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山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0.019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扒船岗、同合(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山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面积0.0197公顷(折合0.2955亩,其中林地0.0168公顷,养殖水面0.002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2.578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0.3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扒船岗(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面积0.348公顷(折合5.22亩,其中林地0.34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2.11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北闸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0.358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北闸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面积0.3589公顷(折合5.3835亩,其中林地0.3496公顷,养殖水面0.009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2.194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中闸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6.270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中闸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面积6.2701公顷(折合94.0515亩,其中林地2.2519公顷,养殖水面4.018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4.142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0.680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牛角笼(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面积0.6803公顷(折合10.2045亩,其中林地0.680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2.11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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