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蕞新!广东省江门市征地补偿方案蕞新出炉

admin2年前 (2024-10-01)江门产业信息88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1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17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史西宁律师提醒大家,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北基山、牛鼻孔山、黄泥云、牛岗山塘(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经济联合社,面积9.1734公顷(折合137.601亩,其中林地5.1489公顷、养殖水面1.1285公顷、未利用地2.896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169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39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1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19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企理坑、黄泥云(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面积0.8194公顷(折合12.291亩,其中林地0.0739公顷、养殖水面0.745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995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088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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