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征公告字〔2020〕44-49号
原标题:江征公告字〔2020〕44-49号
经粤府土审(14)〔2020〕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15.8521公顷(园地0.4018公顷、林地14.9421公顷、养殖水面0.508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15.85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329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53.943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23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0〕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0.1998公顷(养殖水面0.199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十经济合作社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0.199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3400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6.004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23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0〕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3.9469公顷(园地0.0350公顷、林地3.8929公顷、未利用地0.0190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3.946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195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29.994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23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0〕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头部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11.0734公顷(林地9.8625公顷、养殖水面0.9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45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头部经济合作社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11.073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521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18.834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23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 )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0〕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4.3457公顷(林地3.3108公顷、养殖水面1.034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4.345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32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1.158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23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 )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粤府土审(14)〔2020〕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19.9299公顷(园地0.6512公顷、林地10.1963公顷、养殖水面6.64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5公顷、未利用地2.338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位于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的集体土地19.929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281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981.07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23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丙贵,联系电话 )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852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15.8521公顷(折合237.7815亩,其中园地0.4018公顷、林地14.9421公顷、养殖水面0.508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829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9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十经济合作社,面积0.1998公顷(折合2.9970亩,其中养殖水面0.199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46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3.9469公顷(折合59.2035亩,其中园地0.0350公顷、林地3.8929公顷、未利用地0.019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6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头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07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头部经济合作社,面积11.0734公顷(折合166.1010亩,其中林地9.8625公顷、养殖水面0.9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45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021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345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芳园经济合作社,面积4.3457公顷(折合65.1855亩,其中林地3.3108公顷、养殖水面1.034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432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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