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两男销假获刑曾租用五个仓库储存假冒卷烟
新快报讯 8 月 20 日,江门市蓬江法院对外披露,该院近日审结一宗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陈某、张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中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206522 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人民币 238654.06 元,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张某经密谋后,多次向他人购进假冒卷烟,并租赁五个仓库用于储存假冒卷烟。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期间,陈某、张某在明知销售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的情况下,以其租赁的蓬江区某商铺和江海区某商店作为销售门店,通过批发和零售的方式销售给蔡某、黄某等人,其中收取蔡某通过微信转账的购买假冒卷烟款人民币约 17 万元,收取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购买假冒卷烟款人民币 36522 元。
陈某、张某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分别在江海区某商店保险箱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3 条,价值人民币 4640 元;在蓬江区某商铺保险柜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34 条,价值人民币 3950 元;在江门的五件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 2885 条,价值人民币 230064.06 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3 万元。又由于被告人陈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故决定撤销被告人陈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3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3 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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