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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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江府[2008]58号
【颁布时间】2008-12-28
【实施时间】2009-01-01
【法规编号】120130什么是编号?
第2页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收购申报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土地使用者申请收购以及涉案土地、抵债土地的,应先经政府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与被收购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土地移交方式和移交时间,明确权利义务接收土地后进入储备库储备。
(四)收回城市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土地补偿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已使用年期内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组织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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