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台新政:商品厂房可像商品房一样销售!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与要求,加快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商品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市住建局草拟了《江门市市区鼓励商品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市区规定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厂房。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区内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具体范围由市国土、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共同划定。
商品厂房项目原则上占地面积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商品厂房楼层一般应在4层(含)以上,建筑容积率应达到1.5及以上,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总占地面积7%,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60%以上。严禁在商品厂房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商品厂房出租出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商品厂房已经竣工,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并通过验收;2、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购买商品厂房应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交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厂房项目建成后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出租或分幢。商品厂房出售蕞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的单元划分为依据。原则上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区联席会议要求或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在满足蕞低自持比例的基础上确定自持比例,并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商品厂房的销售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商品厂房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地改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全额免征;新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其第1层全额征收,第2层减半征收,3层以上(含第3层)全额免征。对购买商品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按其缴纳的购房契税的6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企业属地,由市、区财政按实负担。对入驻(购买或租赁)商品厂房并投产的中小微企业,对前3年给予入驻奖励:经营满1 年和连续经营满2 年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45元;连续经营满3年的,对第3年给予每平方米奖励60元。
在金融方面也有一定的支持。《意见》鼓励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商品厂房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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