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土局:强化用地保障“国土十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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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门市国土局:强化用地保障,“国土十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在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千人大会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政策进行解读,并梳理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国土十条”政策。
“国土十条”政策共分为三大块,分别为“争取用地指标”“降低用地成本”“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具体解读如下:
1.加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奖励指标范围包括:
一是项目投资规模8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的项目;
二是位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项目;
以上两类用地300亩及以下部分原则上按照80%奖励,300亩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按照60%奖励。
三是投资20亿元人民币或3亿美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的重大制造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完成供地手续的,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
四是对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当年列入省的重点项目,并在同一年完成供地手续,这个是硬要求。例如,有一家企业在2018年向发改部门申请,需要纳入2019年省的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在每年2月份左右通过省人大审议,那么如果要争取用地指标奖励,企业必须在2019年完成供地手续,两项不在同一年度没有用地指标奖励。
2.加大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支持力度。
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容积率超过2.0的,经江门市政府确认并提出申请后,可由省予以返还其使用的用地指标。江门的重点工业园区主要为“1+6”核心园区,以及5大万亩园区。
3.加大十二类民生设施项目用地支持力度。
助推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非营利性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以及科技、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环保设施等12类民生设施项目,省特别支持这类型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省申请统筹落实用地指标。
4.加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用地支持力度。
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保障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生产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2020年前,三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每年安排100亩以上用地指标用于中小微企业建设,四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每年安排50亩以上用地指标用于中小微企业建设。新升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
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即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执行。目前,江门已有企业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面积336亩。省发改委和省厅正在抓紧修订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等条件,灵活设定出让年期。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对期满又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对工业项目用地围墙线与道路红线不一致的,允许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推行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赁”是一种供地方式,租赁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如果不是,还要办理征转用手续)。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同等条件:如出让价款、每亩工业产值、平均税收、环保要求等)
三、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鼓励升级改造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项目,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9.允许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登记和转让。
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项目,土地登记用途不能改变。
部分民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可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允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筑基底面积超过土地面积的30%,现状是建设用地的企业项目,向当地“三旧办”和国土部门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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