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江府[200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原江府[2006]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调整表
环市、仓后、堤东、北街、白沙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
潮连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杜阮、荷塘、棠下镇墟镇范围内
杜阮镇、荷塘镇、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二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非工业用地
中华大道、五邑路、金鸥路、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三路、解放路、长兴街、新街、中沙路、江南大道、新中大道、江翠路、活力路、东海路(1号至国税局路口)
除一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
会城地区(包括新会经济开发区及圭峰山风景名胜区)
除一、二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
沙塘、龙胜、马冈、塘口、百合、蚬冈、金鸡、赤水、大沙地区
沙塘、龙胜、马冈、塘口、百合、蚬冈、金鸡、赤水、大沙地区
恩城、平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头部级范围的土地
大槐、圣堂、君堂、沙湖、牛江、东成、良西、大田、那吉、横陂镇的行政区域
恩城(包括原东安圩镇居委会辖区)、平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大槐、圣堂、君堂、沙湖镇的行政区域
牛江、东成、良西、大田、那吉、横陂镇的行政区域
雅瑶镇、桃源镇、龙口镇、古劳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镇区(包括开发区)
雅瑶镇、桃源镇、龙口镇、古劳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镇区(包括开发区)
雅瑶镇、桃源镇、龙口镇、古劳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非镇区(不分土地用途)
云乡镇、宅梧镇、双合镇(不分土地用途)
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赤溪镇
三合镇、端芬镇、汶村镇 、白沙镇、冲蒌镇、都斛镇、川岛镇、海宴华侨农场
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赤溪镇
三合镇、端芬镇、汶村镇 、白沙镇、冲蒌镇、都斛镇、川岛镇、深井镇、北陡镇、海宴华侨农场
注:1、恩城办事处东门、新塘、西门、河南、小岛、凤山居委会辖区及鳌峰管理区辖区;
2、原东安办事处圩镇居委会辖区;
3、平石办事处飞鹅塘居委会辖区(包括平石办事处驻地以南);
4、列入恩平中心城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洞仔新区至青云袜厂以北;
5、利兴强(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恩平广联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至仙人河以北;
6、龙泉路龙泉新村,禾锹朗新区,凤山一区和凤山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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