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江征预公告字〔2022〕126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约3.1417公顷(折合47.1255亩,其中耕地0.3225公顷、园地0.4567公顷、林地2.2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建设用地0.0269公顷,未利用地0.0617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古井镇岭北村背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320公顷;古井镇岭北村麻冲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097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古井镇岭北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古井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27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南朗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古井镇南朗村约3.3049公顷(折合49.5735亩,其中耕地0.0767公顷、园地0.6747公顷、林地1.6763公顷、其他农用地0.6382公顷,未利用地0.2390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古井镇南朗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1660公顷;古井镇南朗经济联合社与洋边经济联合社争议的集体土地0.1389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古井镇南朗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古井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28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石苑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古井镇石苑村约2.2684公顷(折合34.0260亩,其中耕地0.7968公顷、园地0.0369公顷、林地0.6657公顷、其他农用地0.3951公顷,建设用地0.2837公顷,未利用地0.0902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古井镇石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2684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古井镇石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古井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29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洋边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古井镇洋边村约3.9595公顷(折合59.3925亩,其中耕地0.1461公顷、园地0.4992公顷、林地1.6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3115公顷,建设用地1.2930公顷,未利用地0.0983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古井镇洋边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9595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古井镇洋边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古井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30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约4.2113公顷(折合63.1695亩,其中耕地0.3764公顷、园地0.5947公顷、林地2.2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2262公顷,建设用地0.7842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三江镇沙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73公顷;三江镇沙岗村皮子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887公顷;三江镇沙岗村皮子头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538公顷;三江镇沙岗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0395公顷;三江镇沙岗经济联合社与皮子经济联合社争议的集体土地0.3020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三江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三江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31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村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三江镇新村村约1.8394公顷(折合27.5910亩,其中耕地0.0195公顷、园地0.5883公顷、林地0.3489公顷、其他农用地0.8648公顷,建设用地0.0179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三江镇新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394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三江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三江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32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约0.4362公顷(折合6.5430亩,其中园地0.4357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三江镇新江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362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园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三江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33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三江镇洋美村约6.4017公顷(折合96.0255亩,其中耕地0.0191公顷、园地0.4424公顷、林地5.00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24公顷,建设用地0.2158公顷,未利用地0.3922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三江镇洋美村茶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351公顷;三江镇洋美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8666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三江镇洋美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三江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34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独联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沙堆镇独联村约6.4822公顷(折合97.2330亩,其中耕地0.0308公顷、园地0.0510公顷、林地2.4857公顷、其他农用地3.8363公顷,建设用地0.0406公顷,未利用地0.0378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沙堆镇独联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6.4822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6月24日前到沙堆镇独联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沙堆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135号
因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那伏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新会区沙堆镇那伏村约1.8498公顷(折合27.7470亩,其中耕地0.2711公顷、园地0.0079公顷、林地0.2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7356公顷,建设用地0.5817公顷,未利用地0.0209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蕞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详见附图)。
其中沙堆镇那伏村鹅溪联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1.8498公顷。
二、公告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新会段)工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7月23日前到沙堆镇那伏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沙堆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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