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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司前镇白庙村、新建村、石名村的集体土地

admin1年前 (2024-10-01)江门产业信息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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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司前镇白庙村、新建村、石名村的集体土地

  江征预公告字〔2022〕269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6.7604公顷(折合101.406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七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位于崖门镇甜水村长岗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6.7604公顷。(详见附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0万元/公顷、园地79.20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草地79.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2月21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崖门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270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13.9584公顷(折合209.376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洪门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拱北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同庆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格塘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大巷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中庆经济合作社位于司前镇白庙村长合里、大芋合、跌死牛、白足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3.9584公顷。(详见附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草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2月21日前到司前镇白庙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司前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271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1.2272公顷(折合18.408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大范经济合作社位于司前镇新建村长塔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2272公顷。(详见附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草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2月21日前到司前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司前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江征预公告字〔2022〕272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1.6973公顷(折合25.4595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集贤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致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平尚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壹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村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贰经济合作社位于司前镇石名村坪头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6973公顷。(详见附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草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2月21日前到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司前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446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七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共6.7604公顷(折合101.406亩,其中园地1.8598公顷、林地2.8753公顷、草地0.0217公顷、其他农用地2.0036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0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草地79.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0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447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洪门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拱北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同庆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格塘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大巷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中庆经济合作社共13.9584公顷(折合209.376亩,其中耕地0.1446公顷、园地0.3747公顷、林地5.0808公顷、草地0.9081公顷、其他农用地6.9490公顷,建设用地0.5012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草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448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大范经济合作社共1.2272公顷(折合18.408亩,其中耕地0.0132公顷、林地1.1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建设用地0.0403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449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集贤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致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平尚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壹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村兴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高贰经济合作社共1.6973公顷(折合25.4595亩,其中林地0.4521公顷、草地0.0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75公顷,建设用地1.0012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6.54万元/公顷、草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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