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督查组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督查组的督查意见,纠正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切实履行土地管理的政治责任。
(二)各级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用地。
(三)要严格落实土地管理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以及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的职能落实到位
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的职能既是确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地位的前提,也是加强土地管理的基础。
(一)要坚决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将管理土地的有关职能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唯一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公司等机构涉及土地管理的职能进行认真清理,按规定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二)镇级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必须上收到市或各市、区政府管理。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精神,凡未将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统一上收到市或各市、区政府管理,并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必须立即整改,理顺关系,落实其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保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三)征地、供地工作必须依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依法由市或各市、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由市或各市、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包括省级开发区、镇政府)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不得擅自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得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签订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各种协议。北宝,版权所有三、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下列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坚决不予供地:
(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会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蕞低投资强度要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市区的其他区域要达到130万元/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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