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意见的公示
现我局就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实施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2月5日。
凡是对我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并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向本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江门市堤东路129号(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区规划管理科)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本期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按下表执行。
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元/平方米)
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文化设施、教育科研等6类建筑
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等6类建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580平方公里),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土地面积约4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次征收标准的执行时间自2025年3月1日起,为期三年。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通讯员: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区规划管理科 谢媛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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