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经济联合社北基山、牛鼻孔山、黄泥云、牛岗山塘(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5.1673公顷(林地4.3135公顷、养殖水面0.853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双水镇蓢头村北基山、牛鼻孔山、黄泥云、牛岗山塘(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5.167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8527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53.639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华许,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
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双水镇蓢头村企理坑、黄泥云(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048公顷(林地0.065公顷、养殖水面0.639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双水镇蓢头村企理坑、黄泥云(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70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817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4.295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
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华许,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江征公告字〔2021〕72号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沙堆镇
梅阁村林场大埔岗(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093公顷(园地1.09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沙堆镇
梅阁村林场大埔岗(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09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5856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1.575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沙堆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沙堆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沙堆镇梅阁村民委员会(地址:
沙堆镇梅阁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蒋龙生,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沙堆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三江镇
洋美村小冲北(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3261公顷(养殖水面1.326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三江镇洋美村小冲北(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326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
《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5.027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三江镇洋美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洋美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容宏洪,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三江镇新江村
寺北洋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317公顷(园地0.03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
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31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
《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510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新江村
民委员会,联系人:赵权威,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
三江镇新江村抓口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2.333公顷(养殖水面2.33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
(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2.33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
184.773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赵权威,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日期:2021年3月29日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五四经济联合社
属下位于三江镇五四村荷包环(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0.0001公顷(养殖水面10.00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五四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三江镇五四村荷包环(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0.000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7.6821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
《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
1152.326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三江镇五四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五四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汤荣就,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经济联合社
属下位于三江镇沙岗村浅坑底(土名)
地段的集体土地2.9628公顷(园地1.1067公顷、林地0.46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未利用地1.391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三江镇沙岗村浅坑底(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2.962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2991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
146.61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三江镇沙岗村
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沙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健群,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征收土地公告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皮子头部经济合作社
属下位于三江镇沙岗村金谷坑(土名)
地段的集体土地2.5622公顷(其他农用地2.562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皮子头部经济合作社
属下位于三江镇沙岗村金谷坑(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2.56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02.926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三江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
沙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健群,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
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日期:2021年3月29日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经济联合社
属下位于三江镇官田村坑底洋(土名)
地段的集体土地0.1304公顷(未利用地0.130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经济联合社
属下位于三江镇官田村坑底洋(土名)
地段的集体土地0.13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112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131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三江镇官田村
民委员会(地址:三江镇官田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钟安龙,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三江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日期:2021年3月29日
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东片经济联合社
属下位于睦洲镇新沙村东红丰围(土名)
地段的集体土地3.6162公顷(耕地0.994公顷、园地0.7572公顷、养殖水面1.4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366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东片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睦洲镇新沙村东红丰围(土名)
地段的集体土地3.616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
计算),合共286.4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睦洲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睦洲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睦洲镇新沙村
新沙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贵生,联系电线
)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睦洲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日期:2021年3月29日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1〕81号经粤府土审(14)〔2021〕2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经济联合社
属下位于罗坑镇芦冲村子营山(土名)
地段的集体土地7.6349公顷(林地7.634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经济联合社
属下位于罗坑镇芦冲村子营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7.634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412万元计算(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
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罗坑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罗坑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到罗坑镇芦冲村民委员会(地址:罗坑镇
,联系人:林适财,联系电线)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罗坑镇人民政府
的调查结果为准。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日期:2021年3月2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北基山、牛鼻孔山、黄泥云、牛岗山塘(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经济联合社,面积5.1673公顷(折合77.5095亩,其中林地4.3135公顷、养殖水面0.8538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13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6392万元/亩。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0.70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企理坑、黄泥云(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面积0.7048公顷(折合10.572亩,其中林地0.065公顷、养殖水面0.6398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993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0885万元/亩。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东升经济合作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1.09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林场大埔岗(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东升经济合作社,面积1.093公顷(折合16.395亩,其中园地1.093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3056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经济联合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1.326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村小冲北(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洋美经济联合社,面积1.3261公顷(折合19.8915亩,其中养殖水面1.3261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经济联合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0.031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经济联合社,面积0.0317公顷(折合0.4755亩,其中园地0.03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五经济合作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2.33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抓口围(土名)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面积2.333公顷(折合34.995亩,其中养殖水面2.333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五四经济联合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10.000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五四村荷包环(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五四经济联合社,面积10.0001公顷(折合150.0015亩,其中养殖水面10.0001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2.4021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经济联合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2.962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浅坑底(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经济联合社,面积2.9628公顷(折合44.442亩,其中园地1.1067公顷、林地0.46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未利用地1.3911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3.299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皮子头部经济合作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2.56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金谷坑(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皮子头部经济合作社,面积2.5622公顷(折合38.433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5622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经济联合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0.130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村坑底洋(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经济联合社,面积0.1304公顷(折合1.956亩,其中未利用地0.1304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2.11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东片经济联合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3.616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东红丰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东片经济联合社,面积3.6162公顷(折合54.243亩,其中耕地0.994公顷、园地0.7572公顷、养殖水面1.4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3665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4)〔2021〕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经济联合社
属下的集体土地7.634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
。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
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村子营山(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经济联合社,面积7.6349公顷(折合114.5235亩,其中林地7.6349公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2.11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3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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